为进一步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升中青年教师的教学、科研水平和创新能力,造就一批具有国际视野和国际竞争力的优秀人才,学院每年选派一批优秀教师赴境外研修。根据学校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研修类型
(一)国家留学基金项目
(二)江苏省政府留学奖学金项目
(三)省级以上专业领域公派项目
(四)校级境外研修项目
(五)境外博士后流动站项目
(六)经学校批准认可的其他境外项目
二、选派原则
(一)坚持按需培养、学用一致的原则,培养和研修内容须与所从事专业或所在岗位相对应。
(二)境外研修名额纳入学院教职工在职进修总名额,脱产进修人数不超过教师总数的20%,不得影响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
三、选派条件
(一)遵守《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强烈的事业心和良好的职业道德。专业基础扎实,有发展潜力。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身心健康。
(二)在校工作满1年,方可申请境外研修。获得过境外研修公费资助的人员,回校工作满3年后方可再次申请。原则上同一项目只能申请一次。
(三)国家及省公派境外研修人员的选派条件按当年国家、省主管部门的文件规定执行。
(四)校级境外研修项目、博士后流动站项目等按照学校主管部门的文件规定执行。
四、审批程序
(一)计划修订
学院在综合考虑本单位学科专业发展需要,教师学历结构以及申请人员的教学、科研实绩等基础上,确定年度境外研修计划。
(二)个人申请
教师根据选派条件申请,明确境外研修类型和方式、研修单位及研修期限等。
(三)单位推荐
学院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专家会评,对申请人的学术潜质、外语水平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审,确定推荐人选。
(四)学校审批
评审结果报学校审批,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公布。
(五)协议签订
凡获批进修人员,均须与学院签订进修协议,明确进修期间的目标任务和权力义务。
五、管理规定
(一)教职工境外研修结束后的服务期为5年,从研修结束后回校工作起算,研修须履行的服务期与其他应履行的服务期累计计算。
(二)研修人员的境外接受机构一般由申请人自行联系。原则上为世界排名前200强高校或世界顶级科学研究机构或学校相关部门认定的友好学校,研修的学科应排名世界前列。
(三)研修人员出境前须签订相关协议和目标责任书,并接受外事纪律和安全教育。出境后应遵守国家的外事规定和纪律,遵守协议的有关约定,自觉接受驻外使领馆管理,并保持和学院联系,每季度报告一次研修情况。研修教师在境外期间,如违反法律、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学院将根据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四)境外研修人员延期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且延长期内不再享受工资待遇及相关资助。若提前返校须退还规定的不足月数的资助经费。
(五)因特殊情况需变更返校时间,应提前一个月提出申请,经学院同意,报学校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执行。
(六)境外研修人员擅自变更研修国家、地区或学校,或擅自提前回校,或在境外从事与研修计划无关的活动,或在研修期间提出调动、辞职等行为均视为违约行为,境外研修人员须偿还所有资助经费、培训进修期间发放的工资、津贴,以及单位缴纳、发放的其他费用。
(七)对未按规定程序申请、未列入学校培训计划而擅自发生进修行为人员,学校不予办理进修手续,不对其进行资助和奖励。一经发现查实,取消其进修资格三年或视情况解除人事关系。
六、研修考核
教师在境外研修期间,应积极参与相关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努力促进研修单位与学院的学术交流和合作关系,返校后接受研修期间任务考核。
原则上须完成学校规定的研修任务及以下(1)-(6)项任务(不足一年的教师应该完成(1)-(2)项中的1项,以及(3)-(6)项中至少2项。境外读博和境外博士后流动站工作人员研修期间成果考核参照执行。
(1)以共同作者身份参与研修所在团队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1篇。
(2)以论文摘要作者身份参加国际学术会议1次。
(3)每个季度听取高水平学术报告1次,记录每次报告内容和本人提问情况。
(4)参加所在科研团队例会,记录例会要点及本人报告情况。
(5)定期与研修导师进行一对一学术讨论,记录讨论要点。
(6)为学院引荐优秀人才。
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凡前期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学校另有规定的,按照学校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