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大学机械工程学院产学研合作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

发布者:成静发布时间:2024-02-21浏览次数:121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推进学院和企事业单位科研力量优化配置与资源共享,构建产学研合作长效机制,推动校地融合发展,加快学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规范校企共建创新联合体的建设和管理,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产学研合作基地(以下简称产学研基地)是指学院和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合作单位”)共同合作建立,由合作单位提供经费,学院提供科技和智力资源,联合开展前沿基础研究、应用技术研究、创新人才培养等各类合作,为合作单位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研发、产业技术水平和核心竞争力提升等提供长期科技支撑的非独立法人研究机构。 

第三条 产学研基地原则上统一命名为“南通大学机械工程学院——XX单位产学研合作基地”。

 第二章 设立条件

第四条 产学研基地的设立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合作单位应在国民经济重点发展领域具有行业代表性,资信及经营状况良好,有强烈的创新需求和合作愿望,与学院有良好的前期合作基础,具备进一步承担国家、部省及市重大科研任务的能力。拟开展的创新目标和研发任务为合作单位所急需,技术含量高,产业化前景好。

(二)学院为合作单位服务的团队在本产业领域具备一定的研究实力,产学研基地对推动学科建设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校内负责人在相关技术领域有一定的研究基础和优势,有一支团结协作、学术梯队合理、校企合作能力较强的研究团队。

(三)学院与合作单位签订书面共建协议,有明确的合作方式、合作期限、建设规划、成果归属约定等内容。合作单位应提供较完备的办公实验场所和必要的研究设施,有明确的科研任务和可靠的经费来源,能够开展一定层次的学术交流。

(四)产学研基地合作期限与合作单位投入学校经费挂钩,并以进入学校财务账户的具体数额为准。

1. 协议期限1年:合作单位投入学院当年横向项目到账经费5万元以上(含5万元),或近三年累计横向项目到账经费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

2. 协议期限2年:合作单位投入学校当年横向项目到账经费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或近三年累计横向项目到账经费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

3. 协议期限3-5年:合作单位投入学校当年横向项目到账经费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或近三年累计横向项目到账经费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

(五)双方合作期满,根据前期合作情况,经双方书面同意后,可以续签

 

第三章 共建内容

第五条 产学研基地可以在人才培养、学科建设、技术研发、成果转化等领域展开全面合作。 

(一)人才培养。产学研基地为合作单位培养相关领域的专业技术人才、研发人才、管理人才等,并定期为合作单位的中高级管理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培训。

(二)学科建设。产学研基地整合学院其他相关团队的学术、人才等优势以及合作单位的生产、市场等优势,进一步丰富学院专业建设内涵。

(三)技术研发。由合作单位提供研发经费,学院牵头,解决技术难题,实现技术创新,研发新产品。整合学院与合作单位资源,共同申报国家和省市等各级各类项目。

(四)研究生工作站建设。利用学院的学科、人才等优势,协助合作单位申报研究生工作站。

(五)平台建设。利用学院的学科、人才等优势,联合申报国家和省市级工程研究中心、技术中心等平台。

(六)其它领域合作。 

第四章 审批流程

第六条产学研基地的申请和审批程序:

(一)项目负责人与合作单位充分协商后,初拟合作协议,填写机械工程学院校企合作协议审批表,并提供满足设立条件的必要佐证材料,由院办审核后报学院分管领导。

(二)学院组织开展佐证材料验证、协议条款审查等工作,必要时请学校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意见。

(三)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通过后,报学校服务地方工作处审批。

(四)正式签订合作协议。

第五章 运行管理

第七条 产学研基地按照非实体性科研机构进行管理,不增加人员编制,人员原隶属关系不变,学院不投入专项运行经费。

第八条 产学研基地负责人是基地的直接责任人,应按照具体协议条款负责实施,并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

第九条 产学研基地负责人所在系室负有资格审查、日常运行的具体监督责任,并及时处理运行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条 学院对产学研基地有审核批准、运行监管等责任。

第十一条 产学研基地在运行过程中存在以下行为的,学院有权对其进行除名,负责人不得申请新的产学研基地,必要时可追究相关责任: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管理规定的。

(二)有损学校声誉和利益行为的。

(三)严重违反协议约定且拒不整改的。

第六章  

第十二条 除协议特别约定外,原则上通过产学研基地合作取得的科技成果及其他知识产权归学校和合作单位共同所有。

第十三条 不得以产学研基地名义从事商业性宣传,未经允许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第十四条 学院以往相关规定如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院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