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加强学院的党风廉政建设,从严治政,党政领导班子和各系、办、中心主任要切实负起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责任,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各负其责,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责任制,是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和各系、办、中心负责人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必须履行的责任规定,是学院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工作制度。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工作责任制必须做到五个坚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一级抓一级,上一级负责下一级”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预防为主,教育为主,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坚持党风廉政建设与四个文明建设和其他业务工作同时计划、同时部署,同时检查、同时总结考评、管事与管人相结合;坚持与干部的政绩考核、提拔使用和奖惩挂钩;坚持领导干部和各系、办、中心主任率先垂范,既管好自己,又管好身边下属工作人员。
第二章 责任对象
第四条 学院党委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第五条 学院党委书记对党委成员及下一级党组织负责人的党风廉政状况负总责,行政正职对副职、分管单位负责人党风廉政状况负责。
第六条 党政副职对分管单位(各系、办、中心)负责人党风廉政状况负责,纪检监察员对党风廉政状况负责。
第七条 各系、办、中心正职对副职和所属工作人员党风廉政状况负责。
第三章 责任内容
第八条 学院党委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基本责任是:根据上级的统一部署,结合实际,制订规划、部署实施、建章立制、督促检查、考核评比、抓好落实、总结奖惩。 学院党政领导干部对责任对象具有教育、检查、监督和帮助整改的责任。
第九条 学院党政领导干部,各系、办、中心主任在党风廉政工作中应履行的具体责任是:
(一)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各项任务,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和制度,确定阶段的工作目标,提出要求,按期部署工作,组织制订责任范围的具体实施措施;
(二)经常对责任对象进行党性教育,廉洁奉公,掌权为民,遵纪守法,做人民满意的人民教师等内容的学习教育;
(三)定期与责任对象谈心,每季度不得少于一次,了解和检查责任对象遵守纪律、贯彻民主集中制,执行规章制度,廉政勤政,密切联系群众等方面的情况,发现问题或听到各方面情况的反映,要及时警醒,督促纠正,防止责任对象发生违纪违法问题;
(四)定期分析责任内的党风廉政状况,针对存在问题和薄弱环节,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制定整改措施或制度。对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如实地向上级党政组织和纪检监察部门报告;
(五)支持和配合有关部门对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认真分析案件发生的原因,提出防止发生类似问题的对策和措施。
第四章 考核和监督检查
第十条 学院党政领导干部结合每年民主生活会和工作总结,对党风廉政工作进行自查、自评。
第十一条 学院纪检委员、特约监察员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党政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进行检查考核,随时监督,纠正存在问题,检查考核结果要及时向学院党委报告,并向被检查的各系、办、中心反馈情况。党政领导干部发生违反党纪政纪问题,交由上级有关部门调查核实。
第十二条 党支部和工会按照民主评议党员干部的程序,定期收集广大干部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向学院党委行政汇报,积极引导和组织干部职工对领导干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监督评议。
第十三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履行情况与各系、办、中心年度考核挂钩,并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内容和条件。对履行党风廉政工作责任制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力的,要严肃批评教育。
第十四条 责任对象发生严重违法违纪问题时,责任人应认真检查履行责任的情况,并写出履行责任情况的自查情况,报学院党委和上一级党组织。
第五章 违纪处罚
第十五条 学院党风廉政工作集体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当年各类综合性评比评选资格。党风廉政工作责任领导和相关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情况严重影响较大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党风廉政工作不研究、不部署、不检查的;
(二)对干部教育不严,任用不当,对工作管理不力,对发生的问题不认真处理,致使发生严重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的;
(三)掩盖党风廉政方面存在问题和违法违纪行为,妨碍监督检查,拒不接受监督和群众正确意见建议的;
(四)其它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或履行不力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责任范围内系、办、中心或普通教职工发生重大违法违纪案件和严重不正之风,应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一级抓一级,查明责任,凡有本规定第五章所列情况,要追究其责任。
第十七条 学院党政领导干部和系、办、中心负责人对责任对象负直接领导责任,具体事项的责任由实际分管该项工作的负责人负责,集体讨论的事项,依照党章和党风廉政建设其它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第十八条 院纪检委员协助学院党委对党风廉政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承办具体事项。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学院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机械工程学院党委关于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通大机委〔2020〕1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