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坚持和完善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制度,不断提高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质量,促进领导班子政治建设、思想建设、作风建设、能力建设、廉政建设,加强党员领导干部的党性锻炼,增强领导班子的战斗力和凝聚力,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院(系)党组织工作标准》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必须坚持团结—批评与自我批评—团结的方针,坚持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努力增强领导班子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
第三条 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主要内容:坚定理想信念方面的情况、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方面的情况、执行民主集中制方面的情况、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方面的情况、思想作风建设方面的情况、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情况、履行岗位职责方面的情况、其他需要对照检查的有关情况。
第四条 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应根据上级组织的要求和班子自身建设的状况确定主题。会议的议题和召开日期,须提前一周通知应到会人员。应出席会议人员,无特殊情况必须参加会议。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履行请假手续,并提交书面发言稿,委托他人代读;会后主持人要将会议情况和批评意见转告缺席人员。
第五条 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召开前,院党委征求党员群众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意见和建议,并于会前转告出席会议人员或在会上通报。领导班子成员会前也应主动征求各方面的意见,查找班子和自身存在的主要问题,并与班子其他成员进行沟通,深入开展谈心活动。
第六条 领导班子成员在民主生活会上要联系思想、学习和工作实际,查找不足,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对民主生活会上反映出来的突出问题,要认真制定整改措施,限期改正。
第七条 民主生活会后,要及时将会议记录报上级党组织。需要向下一级党组织或一定范围通报的情况应予通报。对群众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应及时向有关人员反馈处理意见;对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通过适当方式公布整改措施,接受群众监督。
第八条 院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召开前,应向学校党委组织部、校纪委报告,校党委派人列席;会后根据要求及时将相关材料报送学校。民主生活会每年召开1次,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