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大学机械工程学院“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发布者:成静发布时间:2024-02-21浏览次数:1142

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规范学院领导班子的决策行为,防范决策风险,推动学院事业科学发展,根据《南通大学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修订)》(通大委〔202188号)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1.本实施细则所称“三重一大”制度,是指学院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须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集体研究决定的制度。

2.要不断加强学院内部控制建设,规范集体决策程序,健全民主决策机制,强化监督检查措施,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坚持依法依规决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有关政策,全面落实师生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的程序要求;坚持集体研究决定,学院“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党政联席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坚持科学民主决策,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

二、主要范围

1.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广大师生员工切身利益,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院党政联席会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学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意识形态等重要工作;学院事业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学院重大改革方案和措施的制定与调整;学院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校企合作、社会服务、学科建设、教学管理、学位管理、人事管理、学生管理、招生就业、财务与资产管理、对外交流、人才引培等方面的重要事项;学院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和废除;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重要调整;教职工职称评审、定级定档、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惩,以及关系学生权益的重要事项;院级以上表彰、各类项目申报推荐;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2.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学院中层干部的任免或调整和需要报送学校有关部门审批或备案的重要人事事项。主要包括学院系(室、中心)负责人、学院综合办公室工作人员、辅导员以及其他人员岗位的任免或调整;教职工的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后备干部的推荐、管理和培养;推荐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其他重要人事任免或调整事项。

3.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学院规模条件、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各类重点建设项目;与国内国(境)外教育交流和合作(含境外办学)重要项目;重大社会服务、合作项目;重要仪器设备购置、大宗物资采购和服务,以及大宗设备报废;大额度修缮改造项目;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4.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是指超过学校所规定的学院党政领导审批权限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学院年度预算的确定和调整、未列入学院年度预算的追加预算和大额度支出,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三、基本程序和规则

1.“三重一大”事项提交集体决策前,须进行深入细致的调研、征求意见、可行性研究等,广泛听取并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方案。方案提出后,应及时征求相关意见。与师生员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要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听取广大师生员工意见和建议。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事先进行专家评估论证以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有关学术事项应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相关人员任免或调整,须按照有关规定,在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前应在一定范围内充分酝酿,并进行党风廉政情况审核。

2.“三重一大”事项应以党政联席会议的形式集体研究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会议决定的事项须按照《机械工程学院党政共同负责制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提出,议题须经学院主要领导及相关人员充分沟通后,方可提交会议研究决策。对意见不一致的,暂缓上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会议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除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重大事项。特殊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须对决策负责,事后须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

3.会议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应符合规定的与会人数方能举行,书记、院长须同时参加会议。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党政联席会议决定重要事项必须进行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形成决定。院党委纪检委员须列席党政联席会议,学院系(室、中心)负责人和党代会代表、教代会代表、学生代表等可按有关规定,根据会议议题内容,列席有关会议。

4.会议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须坚持一事一议,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要求,每位成员对决策建议明确表态,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对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认真考虑。会议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除紧急情况下可按多数意见执行外,须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分析、论证后再作决策。会议决定重要事项,应当进行表决。会议决定的事项、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等内容,须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

5.“三重一大”决策参与人应当遵守集体决策纪律。参加决策会议人员要按照通知准时出席会议,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事先向党委书记请假,不得无故缺席。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不得向外界透露讨论过程。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须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6.“三重一大”事项经集体研究决策后,由学院领导按分工组织实施,并及时将实施情况向党委报告。

7.“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除涉密事项外,应当作为党务公开或院务公开的内容,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接受师生员工监督。

四、保障机制

1.“三重一大”决策执行回避制度。如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须回避。

2.“三重一大”决策执行报告制度和督查制度。学院领导班子成员须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3.“三重一大”决策执行考核评估制度。学院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接受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以及领导班子成员经济责任审计。

4.“三重一大”决策执行责任追究制度。学院领导班子成员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违反议事规则未经集体讨论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通报;未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直接造成决策失误;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能够挽回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其他因违反有关规定而造成失误的须上报学校相关部门依纪依法分别追究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参与决策的与会人员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在会议记录中有明确记载的,可免于责任追究。

五、附则

1.本办法由学院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机械工程学院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通大机委【20203号)同时废止。